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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待所要修电梯房,所以需我现在租的门面面临旧房改建。我是2012年10月跟房东签的是三年租房的合同(三年满后方可退回押金500元),但是开发商跟房东签的合同是2013提4月1日搬完并拆迁。门面租过来后,我自已装修过。但到目前为止,房东只说退我后面半年的房租加押金4000元。也不说赔我的装修费及违约金。在没有与我沟通的前提下,居然把水停了,而且今天居然说还要把电停了。我想请问,我的房租还没到期,房东及开发商如此做,是不是太过分了,这还有没有人能管了。老百姓的权宜就那么任人宰割吗?我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护我的权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