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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友反映的《一个单位可以有两枚公章吗?》的问题,我局认为永乐中学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其理由如下: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请永乐中学自觉纠正违规做法,公安局印章管理部门治安大队将加强监督工作。
仪陇县公安局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