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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务局
关于《在我县嘉陵江行洪道上抛投巨量松土
是否合适》的回复
张云齐同志:
您提交给我局的《在我县嘉陵江行洪道抛投巨量松土是否合适》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5月上旬,我局在巡视防洪堤安全时,发现仪陇中学新政校区外的防洪堤二期工程部分栏杆被拆除,并修建了一条由滨江大道直通河滩地的便道。由于该便道严重影响了嘉陵江行洪,给县城防洪度汛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我局立即向相关单位了解得知,该道路系县城建设指挥部修建二期河滩湿地公园时,施工方修建的临时便道。
为此,5月17日,我局立即函(仪水函〔2012〕3)号告县城建设指挥部,二期河滩湿地公园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拆除防洪堤二期工程部分栏杆,修建施工临时便道,占用嘉陵江行洪道,严重影响嘉陵江行洪,损坏了防洪堤面板,还将危及堤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请县城建设指挥部务必责成施工单位于主汛期(6月1日)前拆除施工便道,恢复原貌,确保防洪度汛安全。
同时函(仪水函〔2012〕4)告县城建设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第六章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在行洪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正在建设的二期河滩湿地公园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上述回复,如您觉得有什么不妥,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7222612)。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恭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