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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孝等同志:
你们“关于仪陇县机改办二OO一年四月清临时存在的问题”,我局曾多次答复你们,首先要说明的是:2000年全省统一组织清理临时人员,我县共清临1800余人,你们不在其列,所以你们不是清临人员。2001年4月,全省统一组织进行乡镇机构改革,你们因乡镇机构改革而分流。
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历史沿革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1991年,原南充地委、行署决定:“区、乡(镇)分别设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实行区、乡(镇)与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区、乡(镇)管理为主。由地、县、市编委下达集体事业编制,为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分别增配一名工作人员,其人头经费在各自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南委发[1991]32号)。随后,原中共南充地委组织部、南充地区人事局、南充地区编制委员会、南充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以南地人发[1991]41号文件下达了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集体事业编制,规定了招聘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明确“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人员属集体所有性质,……其人头经费在各自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1992年和1993年,按程序我县先后共招聘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集体事业干部78名。直至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我县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的集体事业干部全部解聘分流。
尽管南委发[1998]2号和仪委发[1998]62号文件就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队伍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区、乡(镇)企业办聘用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其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人员一视同仁。其经费仍在企业管理费区、乡(镇)留成部分中列支),但没有改变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人员的身份性质,仍然属于集体事业招聘干部。
二、2001年机构改革,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解聘招聘人员的经过
2001年,我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1]12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县编委在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三定”规定(仪编发[2001]16号)中明确规定:“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将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制定了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人员分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就一些具体问题又多次下发传真电报。按照编委的“三定”方案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我县撤销了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对招聘的乡镇企业集体事业干部全部作了解聘处理。
三、适用的政策:
1、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指我国八十年代以来,在乡镇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编制范围内,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以签订合同的管理形式从农民中选拔补充而来的工作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经严格考核称职的,可以继续聘用;不再续聘的,仍回原生产岗位,不保留干部身份和有关待遇。(川人发[1988]5号第五款:“部分事业单位和乡镇实行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是工人、农民的,解聘后确定的一般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哪里来回哪里去” 。)
2、乡镇企业集体事业招聘干部不能等同于乡镇招聘干部。南地人发[1991]41号第5条2款明确规定:“聘用干部中德才优秀、业绩突出者,今后如国家有招聘乡干部指标,按招干规定符合条件的经县、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为乡镇干部。”此条说明你们并非是乡镇干部。
3、是否纳入财政预算不改变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无论临时人员还是聘用制人员、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自收自支,从过去到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是要求与在编在职人员享受一致的政治经济待遇,但是,其机构性质与人员身份不发生改变。
4、县人事局没有出正式文件解除聘用关系,并非聘用关系仍然存在。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乡镇企业办公室撤销,机构已经不在,聘用主体消失,聘用关系自然解除。况且2001年县政府领导在机构改革中签发的传真电报《关于乡镇机改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通知》第1条:“原乡镇企业办公室的集体事业人员,随机构的撤并,人员自行解散,按川委办发[1999]78号,参照辞退、解聘办法处理”,此条已明示解除乡镇企业办公室的集体事业人员聘用关系,并且各乡镇已经给每一位乡镇企业集体事业招聘干部清算了经济补偿,程序是合法的。据此,其聘用关系已经自然解除。
综上所述,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的集体事业干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不可否认。我们已参照相关政策解决了你们的养老保险,解除了你们的后顾之忧。但你们“一、认定事业干部性质及身份;二、安排原在职未到龄29人工作岗位;三、落实退休人员事业干部退休待遇”的3个诉求没有政策支持。
送:信访局,经信局,全华县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