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仪陇县机改办二○○一年四月清临时存在的问题 - 信息报料 - 仪陇在线 - 仪陇县具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 - 专注仪陇本地信息17年 - 637600.CoM
门户首页 - 仪陇新闻 - 社区娱乐 - 分类信息 - 仪陇通 - 视频 - 仪陇房产 - 旅游 - 教育 - 文史 - 电话簿
全网搜索:
百姓心声
    特别申明:信息内容仅代表网友观点,作为新闻线索有待调查核实,不代表仪陇在线立场!

    《百姓心声》是汇聚民声的桥梁和纽带,请您文明上网,共享网络文明。凡在《百姓心声》中用侮辱、谩骂、造遥、诽谤等不实之词恶意中伤法人、机构或个人,传播反动、违法信息的,将按照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发贴人的法律责任。使用前请查阅行为准则!

百姓心声
|
信息报料
|
事件投诉
|
政策答疑
已有4086条报料信息

当你遇到烦心事、疑难事、不平事,请在此报料。

关于仪陇县机改办二○○一年四月清临时存在的问题
2012-03-13 PM07:06:39 | 查看:
尊敬的陈书记:

我们是根据南地人发【1991】41号文件精神,经严格的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合格,报经南充地区人事局批准,以南地人计【1992】176号、202号等文件批准招聘的乡镇企业办公室集体事业干部。按照仪人计【1992】20号文件通知,仪人工【1993】207号、中发【1997】8号、川委发【1998】34号、南委发【1998】2号和仪委【1998】62号文件明确规定: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属法定行政机构;

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招聘干部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政治上,享受区、乡(镇)党政干部同等待遇;

管理上,企办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与乡镇行政干部考核一道进行;工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人员一视同仁,行政规费同级财政统收统支,县财政局监管”,以区、乡(镇)和县乡镇企业局双重领导。

一、事由: 2001年4月仪陇县机改办电传所属区、乡(镇)乡镇企业机构撤销、人员一并解散(包括招、录干部......。将我们作为“临时人员”清退。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的生活无着落,党和政府也从未关心过问过我们。处于现在的年龄、就业压力大,几乎全部失业,致使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打击,也给我们的家庭十分沉重的压力,给孩子们带来了许多辛酸和痛苦,直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2012年2月7日,程帮华、谭光万、唐星儒、唐德孝、何华钰等9人(2001年机改违规清退在岗乡镇企业招聘干部)到县信访局进行了政策咨询,并递交了书面请示材料。2012年3月1日收到县人社局回函,县人社局以“与乡镇临时人员的待遇一致、跟乡镇招聘的临时人员是一样的、聘用主体消失,聘用关系自然解除、清退是合法的”等谎言来忽悠我们,这又何必呢?

 二、请示上级领导纠正仪陇县机改办清临存在的问题:

 (一)我们不属清退范围和对象:按川委办【1999】78号文件规定:是乡镇机关、财政供养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的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人员。

 (二)我们不属“临时人员”:

 1、根据南发【1991】41号;南地人计【1992】176号、202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了所聘人员为事业干部编制。

2、招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工资定级都是按仪人工(1993)207号、(1994)11号等文件执行的。

3、招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晋升国家领导干部或转行到事业单位,有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三)违反政策且不执行:

 1、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清理乡镇机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情况报告》(川编办【2000】137号)中就“威远县个别乡镇将从乡镇企业管理人员中正式招录的干部作为临时人员清退,引起被清退人员到时省人事厅上访,省人事厅立即责任成内江市人事局督促威远县予以纠正。”

2、南充市辖三区以及仪陇周边县如:营山、蓬安等对乡镇企业集体事业干部均未清退,机改时分流到事业单位上岗。 3、我县农机、农保、计生、蚕桑等单位事业干部,当时与我们是同样一个传真,县机改办一并和我们违规清退,后来通过纠正,相继恢复了工作。说明县机改办违反政策且不执行。

(四)、违反《劳动合同法》:

1、我们在岗位上工作刻苦踏实、任劳任怨,有相当丰富工作经验而一直被续聘,在1999年区、乡(镇)人民政府与我们签定了为期五年的续聘合同,但在2001年说清退就清退,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我国《劳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我们在同一部门已工作了10至20多年了。

3、《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我们被清退的过程中,非但未在规定之日通知当事人,连上级下达的相关文件未见到,、乡(镇)负责人只是口头传达县机改办电文,在程序上显然不合法,可以说我们很多人是在 “连哄骗加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清退的,只要一提不同看法,他们则说:“政策如此、形势所迫,”不要做违背政策的事,拿了生活补助走人,否则一分不给,在一顶顶帽子面前被迫无奈接受,但这绝不代表我们就理解和认同了这次违规清退。

三、请求解决的问题: 2001年4月我们被清退后,所有人员群情激愤,先后找有关部门理论,但最终未果。只能怀着极大的委屈,流着辛酸的泪水,含冤地离开了曾为之日夜奔波操劳,将青春和热血无私奉献的乡镇企业管理工作岗位,一夜之间沦为四无人员。我们被清退这几年中,80%的家庭挣扎在温饱线上,因为经济紧张导致家人患病,未及时医治而终身残疾或死亡,孩子考大学不能就读,家庭失和闹离婚等。长期以来,我们在失业的威胁、人格的贬低,心灵的重创,家庭的困境面前,我们需用法律、政策来保护自已的基本权益。

(一)、按川委办【1999】78号文件,川编办【2000】137号文件精神纠正违规清退,全面落实兑现仪委发【1998】62号、【2001】21号文件,南地人【1991】41号文件,仪人计【1992】20号等文件的庄重承诺。

(二)、安排原在职未到龄28名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招聘干部工作岗位。

 (三)、落实退休人员事业干部退休待遇。 以上是2001年机改违规清退40名在岗乡镇企业招聘干部被迫联名向领导写信书面请示汇报,恳请领导督促仪陇县人民政府纠正落实,体现党的亲民爱民政策落到实处。

联名请示代表:唐星儒 唐德孝 程帮华 谭光万 李炯 龙强 何华钰 邓立新等四十人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渠道答疑:

唐德孝等同志:

    你们“关于仪陇县机改办二OO一年四月清临时存在的问题”,我局曾多次答复你们,首先要说明的是:2000年全省统一组织清理临时人员,我县共清临1800余人,你们不在其列,所以你们不是清临人员。2001年4月,全省统一组织进行乡镇机构改革,你们因乡镇机构改革而分流。

    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的历史沿革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1991年,原南充地委、行署决定:“区、乡(镇)分别设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实行区、乡(镇)与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区、乡(镇)管理为主。由地、县、市编委下达集体事业编制,为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分别增配一名工作人员,其人头经费在各自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南委发[1991]32号)。随后,原中共南充地委组织部、南充地区人事局、南充地区编制委员会、南充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以南地人发[1991]41号文件下达了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集体事业编制,规定了招聘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明确“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人员属集体所有性质,……其人头经费在各自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1992年和1993年,按程序我县先后共招聘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集体事业干部78名。直至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我县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的集体事业干部全部解聘分流。

    尽管南委发[1998]2号和仪委发[1998]62号文件就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队伍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区、乡(镇)企业办聘用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其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人员一视同仁。其经费仍在企业管理费区、乡(镇)留成部分中列支),但没有改变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人员的身份性质,仍然属于集体事业招聘干部。

    二、2001年机构改革,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解聘招聘人员的经过

    2001年,我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1]12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县编委在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三定”规定(仪编发[2001]16号)中明确规定:“撤销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将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制定了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人员分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就一些具体问题又多次下发传真电报。按照编委的“三定”方案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我县撤销了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对招聘的乡镇企业集体事业干部全部作了解聘处理。

    三、适用的政策:

     1、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指我国八十年代以来,在乡镇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编制范围内,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以签订合同的管理形式从农民中选拔补充而来的工作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经严格考核称职的,可以继续聘用;不再续聘的,仍回原生产岗位,不保留干部身份和有关待遇。(川人发[1988]5号第五款:“部分事业单位和乡镇实行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是工人、农民的,解聘后确定的一般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哪里来回哪里去” 。)

    2、乡镇企业集体事业招聘干部不能等同于乡镇招聘干部。南地人发[1991]41号第5条2款明确规定:“聘用干部中德才优秀、业绩突出者,今后如国家有招聘乡干部指标,按招干规定符合条件的经县、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为乡镇干部。”此条说明你们并非是乡镇干部。

    3、是否纳入财政预算不改变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无论临时人员还是聘用制人员、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自收自支,从过去到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是要求与在编在职人员享受一致的政治经济待遇,但是,其机构性质与人员身份不发生改变。

    4、县人事局没有出正式文件解除聘用关系,并非聘用关系仍然存在。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乡镇企业办公室撤销,机构已经不在,聘用主体消失,聘用关系自然解除。况且2001年县政府领导在机构改革中签发的传真电报《关于乡镇机改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通知》第1条:“原乡镇企业办公室的集体事业人员,随机构的撤并,人员自行解散,按川委办发[1999]78号,参照辞退、解聘办法处理”,此条已明示解除乡镇企业办公室的集体事业人员聘用关系,并且各乡镇已经给每一位乡镇企业集体事业招聘干部清算了经济补偿,程序是合法的。据此,其聘用关系已经自然解除。

    综上所述,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招聘的集体事业干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不可否认。我们已参照相关政策解决了你们的养老保险,解除了你们的后顾之忧。但你们“一、认定事业干部性质及身份;二、安排原在职未到龄29人工作岗位;三、落实退休人员事业干部退休待遇”的3个诉求没有政策支持。

送:信访局,经信局,全华县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仪陇在线客服电话:13350637600

QQ咨询:100637600 200637600 投稿信箱:service@637600.com

仪陇在线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蜀ICP备11008034号 公安备案号:51132402000004 本站律师:于跃帮保护未成年权益 举报电话:0817-5152199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