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至4月1日,仪陇县法院执行局冯青春等4名干警3次前往仪陇县五棚乡,成功执结一起沉积了10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199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许某在未获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摩托车(未上户)在仪陇县永乐中学门口载人,因超速行驶和采取应急措施不当,将路人夏某撞落7米高的石崖下,致夏某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许某赔偿夏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7332.40元。夏某亲属于1999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久,因被执行人许某家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仪陇县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今年3月,法院得知许某家经济好转,已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决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冯青春等4名执行干警前后3次驱车数十公里后,再步行赶往被执行人许某家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宣讲和思想疏导。
4月1日,许某终于与夏某亲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起沉积了10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