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余剑 苟豪3月25日,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伪造公司印章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玉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对公诉机关移交的公司印章1枚予以没收。
被告人杜玉辉,男,现年44岁,高中文化,南充人,被捕前系四川省南充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仪陇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建房项目部负责人。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杜玉辉未经南充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同意和履行相关手续报公安机关审批,前后三次擅自到南充市顺庆区莲池路蒋峰经营的刻字店,以每枚章50元的价格,非法刻制了“四川省南充市第三建筑总公司仪陇项目部”、“四川省南充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仪陇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建房项目部”、“南充市三司仪陇职工建房工程一三标段项目部”3枚公司印章,主要用于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拨款和在技术资料上加盖。2008年2月2日,杜玉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于2008年3月20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杜玉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玉辉伪造公司印章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其承建的仪陇县电力公司职工宿舍的施工,未给本人所在公司和业主造成大的损失。现在工程尚未完工,急需杜玉辉把工程做完使项目能投入使用,从而发挥投资效益。且其家中有70多的父亲,1岁多的幼女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杜玉辉从轻判处和适用缓刑。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玉辉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本案具体情况,可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请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