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核准·贪官免死法院窝案·赔钱减刑——最高法院回应四大“敏感”话题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田雨 陈菲 杨维汉)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严格把关避免错杀 15%死刑复核案件不核准
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贪官不享有法外特权 受贿数额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从过去和现在的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一些受贿数额很大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窝案”频发 高法将采取更有力措施决不手软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坦言:“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继续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廉洁意识,倡导廉洁风尚,形成廉洁氛围;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留情,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系误解更非“花钱买刑”
针对“赔钱减刑”甚至“花钱买刑”,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他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