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曾用名写下欠条,夫妻两人由于不愿意还钱,却当起了“老赖”。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
2006年4月,家住仪陇县度门镇同盟村的王廷铭,因对外承揽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向家住同村的好友王文庆借了一笔钱。同年7月16日,王廷铭向王文庆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写有“欠到王文庆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字样,落款署名为“王廷明”。后经王文庆多次催要,王廷铭与其妻张宾梅均以欠条上的“王廷明”不是王廷铭为由,拒绝还款。王文庆遂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廷铭及其妻张宾梅偿还借款。
在法院审理中,张宾梅以其丈夫名为“王廷铭”为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王廷铭的确切住址。后经法院多方调查证实,王廷铭原系仪陇县度门镇同盟村人,曾用名为“王廷明”,早年参军时,将名字“王廷明”登记为“王廷铭”, 后转业至新疆阿克苏工作,名字一直用的是“王廷铭”。1998年5月,王廷铭以“王廷铭”的名字与张宾梅在仪陇县新政镇登记结婚。
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张宾梅承认了“王廷明”与“王廷铭”为同一人且为她丈夫的事实,王廷铭也随后现身应诉。今年11月29日,法院经过数次调解未果,遂依法判决被告王廷铭与张宾梅向原告王文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