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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不守晚节 奸淫幼女获刑四年

  • 2007年12月31日
  • 来源:琳琅山
  • 揖稿/编辑:毛聪熙 苟豪

        近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74岁的被告人李太根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太根为泄兽欲,以还所借弯刀为名,将本村13岁幼女李某骗至其居住的屋里进行了强奸。2007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太根欲再次对该幼女实施奸淫时,因被李某的祖父及时发现,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太根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严重损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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