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李成东通过跟踪发现被害人唐某与其情人苟某在仪陇县金城镇九重天火锅城吃火锅,即上前对被害人唐某施以耳光,并将其带至附近某宾馆,以将唐某与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事向公安机关和唐某家人告发相威胁,逼迫被害人写下了不再与情人来往的“保证书”,并让唐某给自己拿8000元现金“私了”。被告人李成东得钱后,于同年7月9日、10日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唐某,限定被害人于7月11日上午11时再拿8000元换回保证书,否则就将该“保证书”交给被害人的家人。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成东与被害人唐某在某宾馆“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告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成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