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0)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兆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后,该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2日,刘兆斌在明知其手中的凯诺牌两轮摩托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形下,仍将该车卖与马鞍镇川石村村民鲜某,获款850元。刘兆斌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待该车的真实来源。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为4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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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罪
“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