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新政镇居民林梅(化名),系县酒厂的下岗职工,后经努力,在移动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13年9月,县内某酒店开始筹建,经朋友介绍及酒店的用工待遇承诺,林梅放弃移动公司轻松稳定的工作,参与到酒店的筹建工作,具体负责人事及办公室工作。
筹建期间,由于工作繁重,林梅常常加班至深夜。2014年1月,酒店开业后,林梅的工作更加繁杂,劳动强度进一步增加。与繁重工作相比,林梅更加不能忍受的是自己在酒店都已经上班五个月了,酒店方却一直未能兑现承诺。不但没有为包括林梅在内的全体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而且也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林梅多次向酒店领导层提出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要求,均遭到酒店负责人的拒绝。2014年9月,林梅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乳腺囊肿。医生提醒林梅平时要多加注意休息,林梅据此向酒店方提出减轻工作量的请求。酒店方不但没有减轻其工作量,反而在林梅已有的工作任务外,额外加上了中餐部的负责工作。林梅多次找酒店负责人说明情况,都未得到准许。后来,酒店直接以工作不力为由,要求林梅办理好工作移交,工资只发放到9月底。
10月10日,林梅来到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相关资料后,迅速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此案。援助律师代表当事人林梅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11月14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调解此案,经过双方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协议:林梅与酒店方的事实用工关系成立,由酒店方向林梅支付在职期间共计25000元的劳动报酬。
一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最终得到顺利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