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男子王明乐(化名)在仪陇县复兴镇某宾馆内服毒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认为王明乐的死是因为宾馆未及时发现,以至于错过抢救时间造成的,要求对方赔偿未果。昨日,记者从仪陇县司法局获悉,经过调解,宾馆方向死者家属支付经济帮助2万元。
2014年5月9日,复兴镇某宾馆老板李玉琼按例到各客房清理卫生,当她打扫至王明乐住的房间时,发现他没了反应。李玉琼立刻拨打了复兴镇卫生院的电话,同时还拨打了“110”报警。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王明乐已经死亡。民警经过调查了解和现场勘验后,认定死者系服毒自杀。
死者父母得知儿子自杀身亡的消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复兴派出所的民警反复向两位老人解释王明乐系自杀,但两位老人始终无法接受丧子的现实。死者家属认为,宾馆方未及时发现王明乐服毒自杀,以致于错过抢救时间,这是造成王明乐死亡的直接原因。悲愤之余,两位老人强烈要求宾馆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李玉琼则认为宾馆方没有过错,不愿赔偿。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复兴镇大调解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一方面向死者父母详细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宾馆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定,指出死者王明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负责;宾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给宾馆老板李玉琼做工作,希望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死者父母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李玉琼一次性向死者父母支付经济帮助2万元;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