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晚上2点左右,从事蔬菜批发的张老板从南充运菜回永乐,准备第二天批发给菜贩。小菜商刘某听到运菜车回来后,自个上车去搬运菜,准备第二天零售,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当场摔伤。事发后张老板积极送马鞍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第二天凌晨死亡。
在双方当事人多次交涉以及村、社干部调处过程中,张老板始终以“刘某自己买菜搬自己的菜”为由不愿支付任何费用,而刘某的家属许某则说“刘某是张老板雇佣的卸菜工人”并带人在张老板家吵闹不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5月6日上午,许某到镇司法所请求援助。为了弄清事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同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一起走访了菜市的其他菜户,了解到了几个散菜户在张老板那里批发菜,也顺便帮张老板卸菜这一事实。鉴于双方之前关系有些僵,见面后可能情绪过激,发生打闹的情况,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对张某、许某进行释法明理和倾情劝导。通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张老板逐步明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深刻道理,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支付许某45000元,作为刘某帮忙出意外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至此,许某、张某冰释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