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陇县司法局文星司法所联合文星镇调委会在辖区开展了一次矛盾排查的专项活动,在排查中发现了一起因帮工受伤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并应双方当事人请求,两部门工作人员介入此纠纷,经工作人员的合力悉心调处,终于得到了化解。
2013年5月13日, 家住仪陇县文星镇耸峰山村的罗安全正在自家房顶翻修时,同村的罗安龙经过看见罗安全一人在劳作,便热心上房顶帮忙,眼看快完工时,罗安龙却不慎从房顶摔下,造成左手及右小腿粉碎性性骨折,经3个多月的治疗后康复出院。
出院后,罗安龙多次找到罗安全要求赔偿,罗安龙认为,自己是在为罗安全帮工时受伤,罗安全理应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罗安全认为,自己并没有主动叫他来帮忙,并且罗安龙的摔伤完全是因其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因此不愿赔付。在摸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后,文星司法所和文星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处方式,就赔偿问题分别与双方交谈协商。
调解员主动登门,与罗安龙进行了多次接触。在交谈中,调解员首先对罗安龙的遭遇表示同情,并使其充分了解调解员公正客观的立场和帮助解决问题的诚意。在罗安龙态度明显趋于缓和后,调解员不失时机地向其指出,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均有据可循,但精神损害赔偿因伤害未达到相应程度,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建议放弃此项请求;另外,此次伤害的发生,其自身也确实存有一定的疏忽大意,建议在赔偿数额上做适当的让步,以利于客观公正地解决纠纷。经过几次推心置腹的交谈协商,罗安全表示愿意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同意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解员在约谈罗安全时,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首先,罗安龙在帮工时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就赔偿范围,法律是做了明确规定的,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因此罗安龙的赔偿诉求是合法合理的,即使闹上法庭,也会获得法律支持。在查阅了调解员提供的相关法律规定后,罗安全表示愿意依法给予罗安龙相应的赔偿。
见时机成熟,9月16日上午文星镇调委会杜主任及时联合文星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罗安全支付罗安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5万元,罗安龙将不再就此事和罗安全发生任何纠纷。
这正是:邻里帮工出意外,责任承担纠纷来;止纷定争找司法,调解为民促和谐。(文中人名为化名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