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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柳垭镇:债务不明引纠纷 人民调解息纷争

  • 2013年8月28日
  • 来源:仪陇在线
  • 揖稿/编辑:何耀宗 马绍波 吴承波 陈玲

    8月23日上午,柳垭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仪陇县柳垭镇金贝坝村村主任的电话,称金贝坝村1组吴某和李某因为债务纠纷聚集在金贝坝村村委会办公室,请求司法所与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往金贝坝村村委会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达村委会办公室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在村委会办公室接受调解。

    原来,2008年3月2日吴某向李某借款6000元,借款时,吴某给李某写有借据一份。在2008年9月20日,李某从吴某处先后支走现金2000元,后经结算吴某仍欠李某4000元,经当时在场人证言证实,吴某与李某为此借款经村委会调解时吴某承认欠李某本金4000元,后因利息问题发生矛盾,未达成协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在卷。        可是2013年7月初,吴某一直说李某借给他的钱是金贝坝砖厂的钱,经李某支取和金贝坝砖厂结算已还清,但是李某却说吴某借的是我自己的钱,并且与砖厂没什么关系。在此次调解过程中,吴某拿不出什么证据证明借款是与砖厂的财务有关系,证据不足,所以工作人员对吴某说就目前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此债务纠纷与金贝坝砖厂有债权债务关系,并结合上次村委会调解笔录,提出调解建议:吴某应在此次调解达成的规定时间内偿付李某人民币4000元以及利息共计5100元。

    当听到吴所长的调解建议时,吴某却说此次调解的工作人员不能仅凭一张字据就认定事实,而李某辩称吴某欠我4000元事实清楚,对于这样的调解建议我表示同意。可是,吴某却坚决不答应,并且坚称自己所借的钱在上次村委会调解以后,便还了,只是没有什么收条,李某收到钱后,也没有给我开什么收条,反正我是偿还清了的,当李某听到吴某的述说,李某顿时生气了,便说不调解了,我要经过诉讼程序来要钱。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吴所长便叫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安抚,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让几年的债务纠纷能在今天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同时,向村干部了解两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及村干部陈述,吴所长了解到纠纷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2008年3月份吴某借李某人民币6000元,吴某并给李某写一收款条据,但收款条据未注明利息。在借款的当年9月20日李某从吴某处支取现金1000元,并在收款条据上有记录,之后李某又从吴某处支取1000元,虽没有支取凭证但李某认可,现吴某仍下欠李某人民币4000元,有吴某给李某写的原收款条据为证。吴某所称钱是借金贝坝砖厂的,已和李某及金贝坝砖厂结算清,并举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钱是借给金贝坝砖厂的,也没有直接证明借款已结清手续。

    吴所长认为,吴某借李某人民币6000元,后吴某偿还部分,现仍欠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吴某给李某写的收款条据佐证,吴某理应偿还欠款。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调解优先的司法原则,为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更好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及时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便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针对吴某未按时还款的实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吴所长从双方当事人原本是兄弟的感情基础上寻求突破口,耐心细致做吴某的工作,劝说吴某站在李某的立场上互让互谅。经过吴所长经过详细地析法明理,终于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当事人吴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给付欠款。同时,出于兄弟之间的亲情,李某也对吴某的处境给予理解,表示可以让吴某分期还款并放弃部分利息。

    最后,在柳垭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的悉心调解之下成功了结,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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