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家住仪陇县回春镇戴华山村4组的罗天刚最近却因做了一件好事,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好事”给他带来大麻烦。近日,仪陇县回春法律服务所成功调处了一件因助人为乐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罗天刚系仪陇县回春镇戴华山村人,平时在家以给别人建房子为生。2013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其帮忙建房的罗大俊家房子建成,摆酒请客。当事人罗天刚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购买震动棒返回的途中,遇见熟人罗天林两夫妇前去赴宴,遂生助人之心,同意二人免费搭车一同前往。当车辆行驶至老木垭村一陡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翻坠于路外坎下,致罗天林左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罗天林报警,回春派出所赶到案发现场,经实地勘察,做出事故鉴定:罗天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暂将其摩托车扣下,且对事故应负全责,同时民警将罗天林送到仪陇县中医院住院。
罗天林于8月10日出院,医药费共计3800多元。出院后两夫妇多次到罗天刚家要求赔偿,但是罗天刚却认为自己出于好心搭载他们,不存在任何赔偿义务,经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均未达成一致。
8月12日,罗天林夫妇来到回春法律服务所,请回春法律服务所周长明所长为其诉讼代理人,想将罗天刚起诉到仪陇县人民法院。
周所长受理此案后,便和警务室杜主任,一起商讨此事该怎么处理,两人都觉得罗天刚出于好心搭载,事故发生非他所愿,最后决定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调解。
8月13日,仪陇县回春镇警务室杜主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回春警务室办公室进行调解。法律服务所所长周长明所长先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发,对他们进行了面对面、背靠背的情、理、法的情感疏导,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正确认识到本案涉及的不仅仅是法理,更重要的还有多年累积起来的情和义,从而加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灵沟通和赔偿额度的接受力。同时,周所长拿出回春派出所对此事故的鉴定意见书,对罗天刚赞赏的同时,也用类似的案例说服教育罗天刚,“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当事人最终被两位调解人的真诚感动。即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罗天刚赔付罗天林2000元,罗天林将不再起诉罗天刚。
就这样,一起因好心搭载顺路人引发的赔偿纠纷在仪陇县回春法律服务所所长周长明和回春镇警务室杜明述主任的的倾情调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律师提示:好意搭乘本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谨慎驾驶。否则,可能好心办“坏”事,如若构成犯罪,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