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日前,张女士在该县某超市购物,结账时,才发现会员卡丢了。营业员表示可以免费重新为张女士办一张会员卡,“但丢失的会员卡里的积分只能作废。”张女士不服,认为超市如此做法不对。营业员说她要请示一下超市相关负责人,过几天给张女士答复。
几天后,张女士打电话到超市询问,结果营业员还是说不行,理由是当初在办理会员卡时,该卡的使用说明第6条印有“敬请留意本超市公布和张贴的本卡其他之规定,××超市拥有对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
听到如此答复,张女士愤愤不平地说,“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一怒之下,张女士打电话到仪陇县工商局,请求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店方在向顾客发放会员卡时,应当将相关情况详细告知。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积分的累积和补办由商家自由裁量,对消费者来说显然是有失公正的。此会员卡上的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据此,县工商局对该超市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