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记者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抢劫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罗某某入室行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按照法律规定,该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法院因此认定罗某某构成抢劫罪,因其系未成年人,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2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伍某某(在逃)携带撬棍、大力钳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三河镇“良元超市”,盗窃现金5000余元和步步高手机一部。在盗窃过程中,被超市业主王佑敏夫妇发现,夫妇二人遂上前阻拦。伍某某便手持铁棍殴打二人,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罗某某见状便上前用手掰王佑敏的手腕,致伍某某趁机脱逃。王佑敏夫妇又上前阻止罗某某逃跑,罗便用双手卡住王佑敏的脖子,双方发生打斗,罗某某后被王佑敏夫妇制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本是一起普通的侵财案件,但因为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而转化成了性质严重的抢劫行为,法盲不懂法,错上加错,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