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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回春镇男子因感冒输液 竟然意外死亡

  • 2012年11月18日
  • 来源:南充晚报
  • 揖稿/编辑:何耀宗 记者 魏勇

    因患感冒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诊,打针输液后却意外死亡。近日,记者从仪陇县司法局获悉,这起医患纠纷在当地司法所的调解下,最终诊所负责人赔偿给死者家属5万元现金。

    死者全某系仪陇县回春镇人。9月30日上午,患感冒多日的全某到杨某所开的诊所治疗。杨某按照诊所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常规的检查,诊断全某为上呼吸道感染,在给其开具处方的同时,对全某作了输液前的皮试反应,再对其进行输液治疗。

    输液完毕,全某在回家的路上就出现了心慌、流汗等症状,家人将其送到仪陇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家属认为全某之死系杨某诊所误诊所致,要求该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尸检费等共计3.5万余元。另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全某系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由于向诊所索赔无果,10月8日,全某妻子找到回春镇人民政府请求解决,镇上又将此事交给仪陇县司法局回春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处理。

    调解中,诊所负责人杨某表示,诊所和医生都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可以从事相关的医疗活动。诊所对全某的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和任何过错,其不幸逝世完全是因自身疾病所致。

    诊所举证时,提供了死者全某到其诊所治疗的处方及所用药品的说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输液所用药瓶器材、输液记录等情况。

    10月10日,查清事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释法明理,全某在就医时未讲明病情事实,有一定的责任;诊所未供输液记录等证据证实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对全某死亡原因鉴定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全某之死与输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诊所应该对医疗过错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10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医生杨某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5万元。22日,此款全部交到了死者家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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