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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烟酒售出“概不退换”提示属无效

  • 2012年10月10日
  • 来源:南充日报
  • 揖稿/编辑:记者 唐浩轩 实习生 刘斯琴 秦霞

    9月28日,远在广州的刘先生回到自己的家乡仪陇县,和家人共度中秋佳节,但在回家的途中却因为两瓶五粮春酒和老乡起了摩擦。

    据刘先生介绍,他于9月28日抵达仪陇县瓦子镇,他在镇上一家超市购买了两瓶五粮春酒和一些食品。结账时,他一共支付了529元。随后,刘先生又在该超市里逛了一圈,随手拿出结账单一看,发现自己购买的这类五粮春酒的价格是每瓶188元。

    “一般情况,我买同类型的五粮春酒,每瓶都是178元,这家超市卖的五粮春价格真的有点高。”刘先生说,随后,他来到该超市烟酒柜台,要求退货,却遭到超市营业员的拒绝,营业员还告诉刘先生,该超市的柜台上已经标明“本店烟酒售出,概不退换”。对此,刘先生气愤不已,对店家解释道:“我买完东西后,并未离开过超市,我对酒的价格不满意,怎么不能退呢?我两瓶酒包装也没有拆掉,而且我的购物小票也在手上。”但是该超市营业员依然用柜台上的这条告示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于是,刘先生拨打了仪陇县消费者协会立山分会的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仪陇县消费者协会立山分会工作人员来到该超市,对超市负责人和营业员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超市的“本店烟酒售出,概不退换”这一告示属无效,该超市应该按照刘先生的要求进行退换。最后,经过调解,超市负责人表示歉意,并按照刘先生的要求对商品进行了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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