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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新政镇一工地施工不注意安全 工人死亡赔21万

  • 2012年9月28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何耀宗 鲜雅竹 记者 张斌

    因施工老板不注重安全,对施工设备疏于安全检查,导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钢绳断裂,工人意外丧生,施工老板赔偿21万。

    “轰”的一声巨响,9月25日下午4时,在仪陇县新政镇庙子梁农村社区的一处建房工地上,用于载人的吊葫芦钢绳突然断裂。当时,64岁的工人闵某在吊葫芦上做外墙粉水,钢绳断裂闵某直接从二楼坠下,现场一片混乱。

    “出事了!”看到有人受伤,老板李某立即组织现场工人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闵某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仪陇县司法局新政司法所、新政镇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马上组织当事双方所在的两个村(社区)干部到现场安抚死者亲属情绪,阻止事态扩大,防止当事人家属采取过激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村社干部与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村干部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大量的法律知识宣讲及事例教育,在调解初期就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继而工作人员又分工协作,各个击破,找准当事人双方容易妥协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协调,逐步获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信任,消除了双方意见较大的分歧。同时,工作人员适时介入,在双方当事人情绪有所好转的调解基础上,又继续不眠不休,一鼓作气,通过连续24小时的用心调解,终于让双方赢得了对方的支持和理解。26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在新政镇司法所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内达成了21万元的赔偿协议。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施工老板的李某在修建房屋时,雇佣闵某从事外墙粉水工作,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李某作为雇主,由于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到位,对设备疏于检修。因此,李某对闵某在雇佣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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