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为我要回赔偿。”7月10日,在县司法局金城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室,一位妇女拉着工作人员的手连声感激。
妇女名叫黄英(化名),家住金城镇。农闲时,她到金城镇一建筑工地打小工。6月4日,她正在建筑工地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突然,卸料车在倾倒混凝土时发生意外,沉重的混凝土一下子把她掩埋起来。
事故发生后,众工友奋力抢救,把黄英从混凝土堆里刨出来,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治疗,黄英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混凝土巨大的冲击力,造成黄英脑外三叉神经损伤,头顶及左眼上部麻木,毫无知觉。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了1.4万元的住院费用。出院时,医生叮嘱她仍需坚持服药治疗。这一系列医疗费用,对于一个家境一般的农户来说,无异于沉重的包袱。
住院期间,黄英的家属以施工方操作不当为由,向施工方提出了伤残赔偿,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元,却遭到了施工方的拒绝。施工方认为,黄家要求的赔偿太高,称此事纯属意外事故,施工方没有任何责任,赔偿10万元绝无可能。
7月2日,金城司法所举办“人民调解”宣传活动,黄的家人在咨询后,决定到金城司法所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节省诉讼时间,尽早拿到赔偿款。
接到调解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合安办、综合办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处小组,到建筑工地了解黄英受伤经过,又到黄英治疗的医院调看了黄英病例。在掌握了黄英的伤情后,联系施工方前来调解。
7月4日,在第一次调解中,双方谈判陷入僵局,只能暂时停止。7月6日,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但双方仍不愿让步,第二次调解依然未果。
7月10日,在金城司法所内,当事双方再次接受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施工方一次性赔偿黄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7万元,黄家承诺以后不再就此事向施工方提出任何要求。
律师点评:本案系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受伤,其雇主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