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便宜偷人树木被割去右耳;为了几根柏树割去别人耳朵,自己赔钱又受刑。5月7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邻里偷盗树木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偷树者被人割去右耳,受到重伤,树主人割人耳赔钱又被判刑,两法盲两败俱伤。
事情还得追溯到2012年1月,仪陇县永乐镇堰塘坝村罗某为了修缮自家鸡圈,就与继父一道到村里山上砍树,可是他砍的不是自家的树而是砍了同村许某家的柏树。当罗某砍了八根柏树准备将树扛回家时,被闻讯而来的许某逮个正着。许某见自家的柏树被罗某砍得东倒西歪,气不打一处来,就上前揪住罗某,罗某的继父见状就跑了。许某要求罗某赔偿损失,而罗某翻遍自己全身也就才40元钱,许某于是便叫罗某写保证,保证今后再也不偷自己的树木,但罗某不予理会。
许某就叫罗某站住不要动,转身去找罗某的继父。没找着,于是就给村主任打电话,但村主任正在镇上办事无法前来协调。许某又回到抓住罗某的地方,叫他要么赔偿要么写保证,反复说了几次,但罗某均不予理睬。许某见状就对着罗某说:“你是不是耳朵听不到?”于是上前一只手牵住罗某的耳朵,一只手拿着罗某砍树用的弯刀放在罗某的耳朵上说:“不听话的耳朵留着有啥用”,于是便一刀将罗某的右耳朵割了下来。罗某被许某家人送到医院救治,许某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后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仪陇县法院提起公诉,许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愿积极赔偿罗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罗某在医院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由许某承担外,许某再一次性赔偿罗某经济损失54000元。并当即支付完毕,罗某也表示对许某谅解,请求法院对许某从轻判处。
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其亲属能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在审理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赔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视其悔罪态度,可予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许某后悔不已,如果当初自己懂法,及时报案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不会做出害人又害己的事情来了。并表示今后做事一定先想想,一定按照法律来解决,再不会做出这么鲁莽的事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害人罗某及其继父在未与被告人许某达成买卖协议,且未征得许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他家树木,已构成违法行为。但被告人许某在发现罗某二人在砍伐自家树木时,采取过激行为,割掉被害人右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承担民事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反观此案,被告许某在发现罗某偷树时,没有及时报案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逞一时之气伤害他人身体导致犯罪,给自身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此类事件时,大家要三思而后行,按照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千万不能鲁莽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