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9月16日,原仪陇县恒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仪陇县法院申请破产。被告人蒲刚违法接受该公司委托为该公司进行破产财物审计清算,在审计过程中明知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而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告人彭华作为该破产案主审法官,在案件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组、确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收回处理和变现等阶段,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以致错误裁定原仪陇县恒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被告人彭华、蒲刚的行为给该公司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83万余元。
由于该案被告人彭华的特殊身份,此案自提起公诉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关注。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详细出示了由35本卷宗组成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彭华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蒲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彭华及其辩护人则作了无罪辩护,双方围绕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蒲刚则表示当庭认罪。该案经过长达一整天的庭审后才宣告休庭,广安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