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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立山一市民电视购物买手机买来个“烫手山芋”

  • 2012年4月29日
  • 来源:南充日报
  • 揖稿/编辑:杨军 余剑 记者 郑钦豪
    “我在电视购物节目上看中了一款手机,然后花钱买了一个,结果这个手机让我要也不是,不要也不是。”昨(28)日,仪陇县立山工商所接到该县立山镇一居民王某的投诉,称其在某电视台电视购物节目中购买的手机,成了“烫手山芋”。

  原来,2月26日,王某在某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一款手机的广告,觉得还可以,加上自己的儿子也想买个手机,于是就与电视购物节目组联系,并寄去了货款500元。

  7天后,手机寄来了。王某一检查,发现手机的屏幕已经坏掉。王某立即与该节目组联系,要求更换一部新手机。该节目组销售人员告诉王某,因其手机价钱便宜,所以容易出现故障,王某可以再加700元,换一部“苹果”手机。并说,如不满意,可以货到再付款。王某觉得这也可行,于是答应了。

  几天过后,新手机寄到了邮局。王某来到邮局,要求先看手机,然后再付款,以避免出现上次的情况。邮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王某,该节目组采取的是“代收货款”的方式,必须先付款,然后才能查看。王某觉得有些过分,就没有办理领取手续。

  几天后,一名自称是该节目组法律顾问的男子,给王某打来电话,说如果王某不领取手机,他将以违背合同的罪名起诉王某,让其赔偿10倍的损失,并说以前的通话记录都已经作了录音,将作为起诉的证据。王某觉得这手机要的话,自己不甘心;不要,又担心被起诉。于是,他向工商部门请求解决。

  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电视购物节目组的行为,违背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于“移动手机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的义务。而后面以起诉来强制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背了《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解,该节目组向王某道歉,并退还了购货款500元。王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将该购物节目的情况,函告了该节目组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加强对该节目的监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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