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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当零钱 不能侵犯消费权益

  • 2012年3月04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汪寒梅 余剑

    2月27日,记者从仪陇新政工商所获悉,该所处理了一起县城超市用糖果当零钱的事件,纠正了超市的不正当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了解,2月27日,新政工商所接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其她去新政镇某超市购物时,在收银台支付购货款时,收银员用水果糖代替本应找零的七角钱,并称这种情况她在县城好几家超市买东西都遇到过。该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新政镇7家大型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四家超市都存在用糖果找零的现象,证实了消费者的举报。检查时商家称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时没有备够零钱所以就用一角钱一颗糖果代替找零;有的消费者有时不在乎用这种方式找零,给他们糖果也没说什么,所以就这样做了。

    执法人员当即指出,找零给钱是商家的义务,糖果不是流通货币,此行为也属于强制消费行为。根据《消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或者服务的权利,执法人员对这四家超市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后续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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