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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一男子摇树“耍” 耍脱万余元

  • 2011年4月09日
  • 来源:南充日报
  • 揖稿/编辑:邓超 王兵

    本站讯(邓超 王兵)几人一行去采购树木时,因同伴随手摇晃了树林中的一棵树木,导致树上的马蜂涌出,将他人蜇伤并住院。在医院期间,伤者共花费18949.20元治疗费用。3月2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摇树人李二娃向伤者李友生赔付各项损失15000余元。

    今年2月,仪陇县二道镇的周永东在新政镇三条沟村从事树木采伐作业。周永东雇佣当地村民李友生、李春生、李二娃等人为其进行树木测量和采伐作业,每人每天给付工资50元。

    2月19日下午,周永东、李二娃和李春生到达李友生栽种的林地中,准备进行树木测量和采伐作业。当经过一棵树时,李友生停了下来,问周永东买不买这棵树,正当两人攀谈之际,没事的李二娃摇晃起身旁的一棵树“耍”,谁料树上的马蜂被惊动而瞬间涌出,将李友生蜇伤。

    待蜂群离开后,李二娃等人立即将李友生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蜂蜇伤引李友生心肌炎、急性肾衰竭。直至出院,共用去医药费18949.20元。随后,李友生要求周永东、李春生、李二娃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三人均认为李友生受伤是马蜂蜇伤与自己无关,于是李友生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了法庭。

    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周永东雇佣李友生、李春生、李二娃等人为其进行树木测量和采伐作业属实。但原、被告双方到李友生家买树时,周永东与李友生的相互关系已经从雇佣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在此过程中,李二娃摇晃有马蜂巢的树,使得马蜂飞出蜇伤李友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李友生作为马蜂巢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李友生未提前清除马蜂巢致马蜂飞出伤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周永东与李春生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于是作出李二娃赔偿李友生各项损失15735.44元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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