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杨琴 刘先贵)一辆小型客车驶至在巴州区清江镇塘坝村时发生侧翻,致使乘车人受伤后死亡。近日,客车驾驶员胡某为此付出代价,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刑2年赔偿296929元的损失。
2010年3月4日9时许,仪陇县二道镇葵家村某组村民胡某某驾驶川RM6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蒋某等人从巴州区白庙乡向仪陇县新政方向行驶。当日12时38分许,当车行至S202线194KM+700M(巴州区清江镇塘坝村)时侧翻于车行方向左侧路外,造成乘车人蒋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巴州区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巴州区人民法院鉴于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遂从轻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