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张军)近日,笔者在仪陇县新政镇街头发现了一家名为“仪陇县XX红十字医院”的医疗机构,医院的挂牌使用红十字的名称,广告上还有红十字会的标志。
笔者在仔细观察牌匾时,发现该院的红十字标志及名称使用方法并不正规,笔者就此咨询了一些知情者,原来这家医院是由原XX门诊部升级为XX医院,而后才挂的红十字医院牌匾,难免让患者感觉到这家医院一定和大名鼎鼎并拥有良好国际声誉的“红十字会”有着某种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对红十字名称与标志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此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名称和标志为红十字会专有,红十字会的精神和宗旨也只能挂在红十字会场所,如果是红十字会认可和批准的医疗机构,希望能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正规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免让患者产生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
(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
(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
(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
(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 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其他医疗机构则可冠名"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五)经批准冠名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医院、血站等事业单位挂矩形标牌,标牌底色为白色,红十字在中央,单位名称环绕红十字,用黑色字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