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何康乐 冯春燕) 一男子开发廊不是为了美容美发,而是为了组织卖淫,谋取非法利益。昨(14)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该男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仪陇县男子林志(化名)辞退自己发廊里面的发型师,招来几名“小姐”,成功将发廊变为“青楼”,从中收取费用,还对所有“小姐”进行日常管理。后来,有3名“小姐”不愿意,林志就抢掉3人的手机,迫使3人卖淫。
10月2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