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11月13日起施行,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本站讯:“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当你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消费时,总能遇到这样的“温馨提示”。日前,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从下月13日起,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将被终结,而“最终解释权”也将无效。
3条规定约束“霸王条款”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公众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得三包”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其中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不能免责;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额数;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终解释权”还有不少
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内各大超市和商场,发现其产品宣传广告上、产品说明书上等,在一些不易觉察的位置,都会有一行小字:“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或者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特别是一些消费卡、贵宾卡、优惠卡上,几乎都有“本卡规定权益最终由本公司(店)负责解释”的字样。
“这些看似平淡的标示里却暗藏玄机。”一位曾遭遇假冒产品而打过官司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没有出现纷争和矛盾还好,一旦有了什么纷争和矛盾,这就成了商家的“杀手锏”。
遭遇“最终解释权”可申诉
据顺庆区消委秘书长唐君介绍,除了在产品广告或说明书中明确“最终解释权”之类的条款外,在日常消费中,为吸引顾客,不少商场超市经常采用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的方式来搞促销,这种方式产生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此时消费者应注意,无论是产品、赠品还是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同样享受“三包”,无需“解释”。
“售出的商品概不退换更是无稽之谈。”唐君说,这是从商家利益出发而订立的“违规条约”,完全没有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平等条约”。也就是说,有了“最终解释权”的存在,商家可以肆意对产品广告内容和商业活动方案作出解释。
唐君建议,“最终解释权”的寿终正寝是好事,但买卖双方要想真正的达成公平交易、互惠互利,一是需要商家坚持以诚为本,诚信经营,注意广告宣传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二是消费者要加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如果今后发现类似的“霸王条款”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立即向工商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或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