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儿子出生当天,父亲蒲勇(化名)在某加油站内洗车时,遭遇一制动失灵车辆的猛然撞击而意外身亡,遗腹子是否应该获得赔偿,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芝蓉的调解下,9月1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这起因遗腹子的赔偿问题而闹上法庭的案例终于画上了句号。
遭遇意外事故 儿的生日竟成父亲忌日
要求损害赔偿 遗腹子被列为被抚养人
5月8日,对仪陇县双盘乡蒲勇的家人来说,是漆黑的一天。当天早上8时30分,32岁的蒲勇照例骑着摩托车来到一临时加油站内,洗完摩托车后,蒲勇正准备骑车离开时,突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加油站的下坡转弯处,直接驶入加油站内,将站内的蒲勇、袁明(化名)撞翻在地,径直冲出加油站围墙,直到撞到围墙外的山体,才被迫停下来。致使蒲勇当场死亡,袁明受重伤,肇事货车司机李军(化名)以及搭乘货车的杨林、李容也不同程度受了轻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随即赶来的交警经过现场分析,作出认定:李军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由于车辆制动失效,加上临危处理的措施不当,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当天下午19时38分,死者蒲勇的次子蒲耀(化名)出生,本应生在一个幸福家庭的孩子,谁知他刚刚来到人间,未曾蒙面的父亲,就永远离他而去。更不幸的是,蒲耀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唇裂症,即俗称的兔唇。
车祸发生后,李军认为,按《民法通则》119条,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但蒲耀出生在蒲勇死亡之后,不能算作被抚养人,不应该为其承担抚养费用,双方为此争议不下。于是,死者蒲勇的父母及妻子共同以原告的名义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蒲耀在蒲勇死亡之前以胎儿实际存在,并在蒲勇死亡当天出生,应列入死者的被抚养人。因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了医药费、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在内,原告再另行主张蒲耀治疗兔唇所需5万元的医药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原告方蒲勇的家人在调解后的第二天也拿到了应得的50多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