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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调解 遗腹子获赔50万元

  • 2010年9月03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吴俊青 邓超

    本站讯(吴俊青 邓超)2010年5月8日,仪陇县双盘乡蒲文元一家人这一天就经历了人生的生死悲欢离合,让人感叹。

    蒲文元的小儿子蒲勇当日8时30分在一加油站内洗摩托车,本应是个安全的场所,谁知祸从天降,由肇事者彭军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临加油站的下坡转弯处,因车辆制动突然失效,驶入加油站内,将正在站内洗车的蒲勇、袁明撞倒后又与加油站内围墙相撞,致蒲勇当场死亡,袁明及彭军本人、乘车人杨林、李容受伤,货车及围墙、电线、花台、加油站内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彭军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未确保安全,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由彭军承担全部责任,蒲勇等人不承担责任。天意弄人的是,当天的19时38分,蒲勇的次子蒲耀出生了,本应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谁知却成了遗腹子。还不幸的出生就带有唇裂症,即俗称的兔唇。

    事发十几天后,死者的父母、妻子、两子共同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及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其中双方有争议的费用就有原告方主张的蒲耀的抚养费及治疗兔唇医药费五万元,被告方认为按民法通则119条,被扶养人是死者生前抚养的人,而蒲耀出生在蒲勇死亡之后,不是被抚养人,其医药费与本案无关。查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蒲耀在蒲勇死亡之前以胎儿实际存在,并在蒲勇死亡当天出生,应列入死者的被抚养人。因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了医药费、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在内,原告再另行主张蒲耀的医药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原告方获得了五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双方均没提出上诉,该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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