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邓超 苟豪 两车相撞,车主各执一词,现场证据不足。5月26日,一场争论不休的复杂交通事故在仪陇县复兴法庭的调解下,最终结案。
去年10月9日下午,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小轿车(川Y29×××号)从仪陇县金城镇向复兴镇方向行驶,在仪陇县赛金镇郑家湾村公路段一转弯处,与对面驶来的张为民(化名)的小车迎面相撞,张为民的轿车驶出路面,直接坠落到3米下的菜园里。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上的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仪陇县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的结论是,“无法确定两车在公路上的接触位置,无其他目击证人,两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各述一词,故无法认定张为民、李明(化名)的责任”。
今年2月16日,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准张为民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3月25日,张为民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准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6万元。
诉讼中,因对川Y29×××车的损失无法确定,经双方协商,委托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川Y29×××号车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对该车定损为24万元。
因仪陇县交警大队对该次车祸事故没有认定双方的责任,致使本案的焦点落在了本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上。5月25日,复兴法庭在审理中,邀请办案交警进行座谈,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共同商讨事故的形成及原因,得出最后结论:双方负同等责任。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