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4月20日,笔者从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本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仪陇县新政镇人林双(化名),又因寻衅滋事,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2006年4月,林双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本应当安分守纪、改过自新的林双,却因一年后的再次寻衅滋事,锒铛入狱。2007年8月14日凌晨,林双和同伴酒后欲到仪陇县新政镇某酒店住宿,只因同伴拒付酒店规定的一百元押金,便与前台服务员发生争执。林双还用吧台的告示牌将服务员打伤。经调解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而在2007年5月19日,林双因怀疑程明(化名)举报过自己,找人将程明强行带至新政镇龙神垭山上进行恐吓,在随后与程明见面时,林双又用恐吓手段向程明索要人民币8000元,后因案发未果。
2010年3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林双犯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认为,林双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其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撤销缓刑,对寻衅滋事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