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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报案 从轻处罚

  • 2010年4月15日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揖稿/编辑:苏小娟 蒋勇全
    4月12日,南部县的吴林(化名)在仪陇县境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吴林主动报案自首,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月1日9时,吴林驾驶川R21×××自卸货车,在仪陇县新政镇滨江大道,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林迅速下车,主动报警。警方现场勘查认定,吴林承担全部责任。

    4月6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林犯交通肇事罪。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方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全部付清27.3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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