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田越 彭俐 11月25日,仪陇县工商局成功调解处理一起因使用化妆品过敏毁容,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案,经营者王某除退还给受害者刘女士祛斑霜货款45元外,还承担刘女士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010元。
据了解,家住仪陇县新政镇的刘女士,在县城某化妆品店花45元购买了一瓶祛斑霜,用两天后,出现面部皮肤红肿、瘙痒迹象。刘女士找到店主王某,王某信誓旦旦地称:此祛斑霜绝无问题,刚开始使用都会有排斥反应,再继续使用几天,皮肤适应了就好了。爱美心切的刘女士听信了王某的话,继续使用祛斑霜。没想到,皮肤反应更厉害了,甚至出现局部溃烂的情况。刘女士不得不去县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化妆品过敏,花去治疗费810元。刘女士一怒之下,将该化妆品店投诉到仪陇县工商局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得知,由于化妆品的质量问题,引起刘女士过敏。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销售商王某同意退还受害者刘女士祛斑霜货款45元,并赔偿医药费810元,误工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