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邓超 苟豪 仪陇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上百次的电话释法,最终促成相隔千里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0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正式签字。
被告王某因与原告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同是老乡,彼此相熟,双方商议由被告王某以原告名义对外承揽工程。2007年6月,被告王某以原告名义承揽了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彬庄园二期会所劳务工程,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王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5%的管理费。
2008年元月,工程完工后,因被告王某未按时支付部分劳务费致程某的公司被债权人起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程某的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代理费1.3万元。该劳务公司因向王某追索未果,遂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管理费、备案费等26665元和为被告垫支的劳务费126028.25元以及为此承担的诉讼费1790元、诉讼代理费12602元,总计16万余元。
案件审理之初,被告王某家人拒绝告知其在外务工的具体地址,经承办法官多次与王某家人沟通,才得知了其联系电话和其在河北的情况。此时,原告方负责人又身在北京,为此,承办法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上百次电话沟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念在与被告系同乡和朋友的份上,且被告又于2009年8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主动放弃主张的管理费、备案费和代理费3万余元,同意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余款延至明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