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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擅自使用“国旗”图案 该罚

  • 2009年9月20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彭俐 邓家宏 记者田越
    本报讯 彭俐 邓家宏 记者田越 9月13日,县工商局就两商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责令停止广告宣传和罚款的处罚。

    6月3日,大寅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大寅镇市场巡查时,见一家电经营者为了宣传某品牌产品,设置了一大型充气广告,在广告模型上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摄取证和现场检查。无独有偶,在另一家电销售门市部,也设置了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充气广告,遂被执法人员一同查获。在此过程中,一些前来作宣传的经销商竟称“全国各地都在使用,人家都没查,你们为何要查?”,对此,工商执法人员为其详细讲解法律知识,根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执法人员对两经营者处以24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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