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新政法庭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县法院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以法庭为主导,司法所和镇村调解委会多部门参加,经过庭前、庭后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车祸冤家成兄弟,这起因外地车辆撞损房屋,备受社会关注的民事案件终于成功化解。
6月29日,浙江省三门县郑有长驾驶川RM36XX南骏牌小型货车从金城镇经新马路向南充方向行驶,行驶至新马路银山中学门口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于
公路边蔡贵平家的房屋,致使车辆头部受损,轮胎爆裂,房屋被撞柱子外墙瓷砖脱落,小卷帘门等损坏,经营的农家乐被迫停业,蔡家遂将小货车扣留。事发之后,
当地网站迅速以图片新闻、文字材料报到了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认定:郑有长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蔡、郑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但郑有长迟迟不履行。蔡家认为郑有长在事发后不履行达成口头赔偿协议,且不及时拖走受损车辆影响农家乐经营,双方争议较大,郑有长认为蔡家非法扣车侵权,于是,互将对方告上法庭。
在起诉中,郑有长认为本人愿意适当赔偿,但蔡家提出过高要求,未达成一致意见,蔡家以损害房屋为由非法扣留该营运车辆达半月之久,故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和赔
偿按每天600元标准计算的车辆停运损失10000元。蔡家认为事发当天与郑有长口头约定如下:郑有长在三日内赔偿蔡家房屋损失30000元,逾期不付则
向蔡家同时支付看车费。经多次电话催告,郑有长回家后不及时将车拖走,家中经营的农家乐停业。花14万元盖起的两楼一底新房被撞不吉利。自己是受害者,没
有起诉车主,反被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车主按每天300元计算6月29日至郑有长将车拖走之日期间的看车费、农家乐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
通费、照相费、文印费等各项损失。
由于本案中的车辆和受损房屋在事故发生前均在经营中,如果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费用高,案件审理时间长,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扩大双方经济损失,激化矛盾。
接到此案后,新政法庭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解,考虑到郑有长是浙江籍人,车辆长期留在现场也会增加相关损失。为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决定
采取以法庭为主导,新政镇政府、新政司法所、九岭场村调委会多部门参加,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四次反复劝说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蔡
家自愿返还郑有长的车辆,郑有长向蔡家赔偿房屋损失1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当郑有长与蔡贵平的手紧紧握在一起时,全场想起了热烈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