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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谁来为弱女们维权

  • 2009年9月24日
  • 揖稿/编辑:凡夫拾贝
    从8月14日披露的,四川仪陇县法院审理的;”女生被老师那个(强奸), 三次审理, 三个判决” 来看;

    第一次判决,认定被老师强制猥亵妇女(注:明明是14岁少女, 却开托为妇女) 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第二次判决,在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仅凭被告律师一番诡辩,便改判为1年6个月。

    第三次判决, 经受害女生通过网络求助, 哭诉自已的不幸遭遇, 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8月10日, 仪陇县法院在巨大压力下, 才以强奸少女罪, 判处该犯4年有期徒刑.

    即使如此, 笔者认为这样判处, 不仅量刑过轻, 而且还未提及刑事带民事诉颂的经济赔偿. 不对受害者遭受到的终生无法补偿的身心损害, 进行必需的经济赔偿. 受害者且不未受到法律的维护.

    笔者认为, 此案涉及三重罪刑. 一是强奸妇女罪, 二是侵害少女身心罪, 三是先后多次强奸、猥亵多名(三名) 少女罪。一个老师,利用职务,强行威逼,强奸少女,其情节恶劣,性质严重,三罪并罚,4年徒刑,且不太轻了吗!

    在前所述的近10宗案件中,仅见河南省,南洋市中级法院,遵照国家最高法院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才对该市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利用黑恶势力,长期强制奸污24名女学生(其中6名幼女),实是罪大恶极,罪不容赦,才判处并执行了死刑。

    除此案系经国家最高法院批准执行外. 其余多数奸污幼、少女案,似多有草率轻判之嫌。最典型的要算仪陇县的案例了,该案历时一年余,在犯罪事实和罪名不变的情况下,就在本来就轻判的基础上又减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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