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调解工作中,仪陇县法院民二庭以诉讼调解为中心,四面延伸调解触角、按照“特邀商事调解,推动委托调解,开展巡回调解,强化诉讼调解”的思路,在巡回调解中取得了实效。
借“亲情”调和 莫某父子二人,同为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县城搬迁,单位集资建房,两人各分得建房指标一个,房屋建成后,其子未经其父同意将属于父子二人的集资房权利转让给唐某,其父母及妻子以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属于已方权利属于无效行为为由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仪陇县
人民法院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三原告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房转让协议》中转让房屋部分有效。因莫某拒不交付房
屋,2009年3月18日,原告唐某起诉被告莫某履行双方所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支付的价款是购买莫某的房屋价款,其面积仅90
余平方米,而莫某的集资房面积约120余平方米,显然对被告莫俊不公平,为此,承办法官邓琼华多次到被告所在的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协商调解,于2009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撤回了起诉。
多次“斡旋”促和解
原告李某诉林某租赁合同纠纷案,2009年4月3日立案受理,2009年5月7日开庭审理后,承办人李光荣四次上门引导、劝解,终于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心中
的疙瘩,双方同意于2009年6月13日下(星期六)下午到双方选择的鑫都大酒店进行现场调解,原告自愿放弃租金6000元,被告林某定于2009年6月
15日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李兴荣下余租金22000元,被告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6月24日向原告李某支付了20000元和2000元,该案彻底
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