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3日,罗某搭乘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嘉陵区滨江大道时与刘某驾驶的仪陇某水务公司的小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王
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无责任。在此次事故中,罗某经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右侧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会阴部撕裂伤、肛门括约肌部分断裂、前列腺损
伤、性功能严重障碍等。后经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当
事人为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罗某遂向嘉陵区法院起诉,要求责任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在诉讼中,双方对罗某的伤残等级意见不一致。因罗某行动不便,为了解情
况,弄清事实真相,承办法官王立明多次前往罗某家中调查了解,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到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罗某的伤残情况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罗某**
勃起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骨盆畸形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原、被告对此次鉴定结果均无异议。2008年8月6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仪陇某
水务公司、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三方共同承担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获得的赔偿款224486.65元。
判决生效后,仪陇某水务公司及保险公司履行了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王某应赔偿罗某33297.33元一直未能兑现。罗某及其亲属多次向王某讨要无果之后,申请嘉陵区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认真分析了被执行人王某的情况后,考虑到王某自己在车祸中也受重伤,其本人的医疗费用都难以承受,实在无力给罗某付钱。因王某在此次事
故中负次要责任,仪陇某水务公司还应赔偿其1.5万元。为此,执行法官决定,想办法给仪陇某水务公司和王某做工作,让仪陇某水务公司把应支付给王某的
1.5万元赔偿金支付给罗某。并劝说罗某体谅王某的困难。经过多次做工作,7月3日,罗某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1.5万元后,表示放弃余款。至此,罗某共
计获赔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