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9日,原告彭某在成都购得月饼85件,交与被告成都市新张飞物流托运至仪陇县新政镇用于中秋节节前销售,被告在运输途中因车辆发生事故导致36件月饼损坏,其价值7236元。双方对是保价赔偿还是按运费的十倍1355元赔偿存在重大分歧,多次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成都市新张飞物流货物受理单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其记载的“托运须知”、“特别声明”系格式条款,被告没有提供已尽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且货物受理单没有设计托运人签字栏,货物受理单上既没有托运人的签字,保险栏中也没有原告的签字,因此被告按运费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遂判决被告成都市新张飞物流保价赔偿原告36件月饼价款7236元及主张债权的费用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