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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公民私有财产权无可比性

  • 2009年5月25日
  • 来源:新华报业网
  • 揖稿/编辑:李宁
    2009年2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文管所突然说,吴氏家族的家传宝贝——明代时期的五牛坛是国家文物把它拿走了。近日,吴氏族人集体表决要求文管所归还,文管所却称五牛坛是国家文物,不能归还。(5月8日网易新闻)

  这个文物是不是属于私人财产?是考虑国家还是保护私人财产权?这是这个案子处理的关键。笔者认为,仪陇县文管所强行占有吴氏家族“五牛坛”是不合法的,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拥有权的侵犯行为。

    目前,国家已颁布法律确定私人文物的标准和保护私人文物。2002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比如家传的、购买的、和别人交换的文物。按照现行法律来讲,“五坛牛”是家传的文物,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非仪陇县文管所所说的““五坛牛”是国家文物” 。但是非仪陇县文管所却强行占有拒不归还,这实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非法占有,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只不过其中的一方是政府部门——非仪陇县文管所。但政府就可以剥夺私人财产拥有权了吗?这在一个法治国家是绝不允许的。非仪陇县文管所或说“没有证据说这个文物是家传的宝物”,但是非仪陇县文管所就有证据说这个文物是出土的?既然都没有证据,为什么文物归非仪陇县文管所。按常理,一个祖传家宝在世世代代相传过程中还需要一个收据吗?此外,文管所通知吴显清到县城接受电视台采访,给观众制造所谓的“捐献”仪式的假象。这就承认了吴氏家族对“五坛牛”的所有权,也就推翻了非仪陇县文管所自己的“没有证据”的说法。从各方面来说,非仪陇县文管所的勉强说辞都是难以站稳脚的。

  此文物是明代时期的物品,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非仪陇县文管所不能因为它有价值就占有此文物。对于这个私有文物是不是让国家收藏,完全取决于吴氏家族,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强行征收。吴氏家族在权衡家族和国家的利益后做出的一切决定,人们都应该尊重,而不是指责或者强征。这才是在人权日益提高的国家所解决的方式。

  政府强征式的做法可能是对文物保护的层面上思考的,但是,他所处理的方式则是我们不应该看到的。传家宝对于一个家族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如果不是出于家族的本意,收取传家宝不仅是対人身财产安全全的侵犯,也可能导致家族链的巨大损失。这所有的一切对于保护文物则是本末倒置的,最终结果则会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作为人民的公仆,在处理人民的利益问题上应尤其慎重,不起眼的决定也可能会对人民造成巨大的伤害。



漫画 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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