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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拒收”污损人民币违法吗?

  • 2009年8月04日
  • 揖稿/编辑:古野

    本站讯:古野 15日上午,笔者在仪陇县某超市看到一消费者与超市收银员发生争执,起因是一张被污损后的10元人民币,被该超市收银员拒收。被拒的理由是10元钞票被“水洗”后,背面变得有些模糊,银行如果拒收,超市收银员将负担赔偿责任。

    当消费者问询收银员该钞票是否为假钞时?收银员回答:“真钞”,但因为污损不能收。消费者随即要求联系当班经理给予合理答复时,收银员告之需自己联系当班经理。

    闻讯赶来的当班经理在验证了该钞票为真钞后,为消费者办理了消费。让笔者感到遗憾的是,整个过程未见超市方面,对消费者遭遇被拒收污损钞票一事有任何的歉意。

图一 闻讯而来的当班经理为消费者办理了消费

图二 该超市入口处

    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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