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仪陇县法院民一厅审结一例由于房价上涨,被告张某不愿意履行3年前与霍谋签订的《转房协议》,法院针对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最后裁定原告霍谋被告张某签订的《转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在某公司的一套集资房交付给原告,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
据了解,被告张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该公司于2006年开始在新政镇集资建房。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签订《转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单位的集资房的产权和国土使用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支付集资购房款和被告应享受的补贴5.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房屋建成后,被告看到房价上涨太多,拒不交一套120平米的住房。2008年5月16日,霍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转房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县法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近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集资建房资格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集资房屋尚未竣工,且房屋所在的具体楼层、位置均未确定,故被告当时并未取得集资房屋所有权。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被告在收取原告一定转让费后,将其享有取得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给了原告,由原告承担集资建房款等相关费用,被告在获得房屋产权证5年后过户给被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转房协议”,实际上是“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对于受益权的转让是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