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仪陇一女青年与“男友”分手时,写下一张2万元的借条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作了一个了结。后“男友”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近日,经过法院判决,女青年李某偿还“男友”2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2004年3月,仪陇县离异女青年李某开始与有妇之夫唐某交往并逐步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半年多后,由于唐某并未与其妻离婚,无法实现与李某结婚的承诺。于是,李某提出与唐某断绝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开始做“结算”。经过协商,李某给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唐某现金20000元整”,以此终结了两人的恋爱关系。
后来,李某以该笔款项不是其在唐某手中借的现金,而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应由自己一人承担,拒绝偿还。今年年初,唐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还债。
3月8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李某提出的该笔款项系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是其在原告手中借现金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应予以驳回。随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偿还唐某2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