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仪陇一例原被告不当场履行手续,事后原告持已经结算后的借条起诉债务人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民间借贷案件。
据了解,2007年,被告吴某的好友、原告唐某承接了仪陇县新政镇解放二安置区一楼房建设工程后,因工程需要,将房屋的楼梯扶手及玻璃门安装等工程交由吴某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8年2月1日结算,吴某所施工的工程款为46734元,唐某支付了31500元,双方商定所欠款项4月15日前付清。后因唐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吴某的款,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给付下欠款15234元。2008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唐某给付下欠吴某的工程款15234元。
2008年12月5日,唐某以吴某曾在2007年10月16日、11月12日向其借款15000元未偿还为由起诉吴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将房屋楼梯扶手以及玻璃门安装等工程交由被告吴某进行施工,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唐某陈述相关事实也很清楚,但借款未及时履行手续,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终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唐某要求被告吴某偿还原预借1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的判决。